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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贵阳讯(陈雨轩记者刘文新)贵州酱军酒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酱军酒业“飞天接待酒”“贵宾接待酒”,及其店面招牌上的侵犯图形商标,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茅台注册商标,高度一致,酒商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标专被罚相关规定,近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万元。用权
3月3日,酱军酒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侵犯其店面招牌有“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及“MOUTAI”图案商标。茅台经营场所存放有“贵州茅台酒”9瓶、酒商“茅台迎宾酒”9箱(6瓶/箱)、标专被罚“高尔夫酒”2瓶、用权“飞天接待酒”5瓶、酱军酒业“贵宾接待酒”1瓶。侵犯该公司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茅台
经查,该公司经销的“飞天接待酒”酒瓶及外包装上印制的“飞天仕女”图形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第237040号,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情形和同一种商品。其经销的“贵宾接待酒”酒瓶及外包装盒上印有“五星”图形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注册商标第3333018号差别细微,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差别较小,属于近似的情形和同一种商品。其店面显著位置有“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及“MOUTAI” 字样图案商标,“MOUTAI”字样图案商标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注册商标第3325594号相同。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后表示,未授权该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和持有的“茅台酒”注册商标,该公司涉嫌侵犯了“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涉案商品。
经查,该公司采购了5瓶“飞天接待酒”,每瓶定价40元,货值金额200元,均未售出。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商标使用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上述1瓶“贵宾接待酒”为该公司自行定制,购进时也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货值金额38元,也未售出。上述“飞天接待酒”和“贵宾接待酒”货值金额共计238元。
执法人员调查期间,该公司主动将店面内背景墙上“贵州茅台酒厂”字样及“MOUTAI”字样图案商标拆除。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其经销的“飞天接待酒”和“贵宾接待酒”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规定。
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使用“贵州茅合集团”字样及“MOUTAI”字样图案商标,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采购“贵州茅台酒”“高尔夫酒”“飞天接待酒”“贵宾接待酒”等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近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罚款,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行为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