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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尹训银)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铁拳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行动行动2022年,山东省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布起山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民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典型集中优势兵力,案例精准重拳出击,铁拳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行动行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山东省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布起5月20日,民生公布了第三批十起典型案例。领域
案例一: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典型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案。
2022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54.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1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部分厂房、设备租赁给青岛崂友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包装饮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中,当事人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工作,始终坚持投诉举报24小时回应,深挖细查,从源头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提高法律责任意识,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二: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2022年3月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63只液化石油气瓶无有效期内检验标志,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气瓶的充装和检查记录。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63只气瓶均判废,遂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均在老百姓家中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黑气瓶”大多为超过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来路不明的气瓶,往往材质劣化,无法保证充装使用安全。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违法性质严重,且涉案气瓶数量较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须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2年3月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处15万元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8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抽检时发现,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未经检疫,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未经动物检验部门检疫的畜禽在屠宰前可能存在疫病风险,食用后危及人身健康。为牟取非法利益,本案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且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性质恶劣。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罚,并实施“处罚到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案例四: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3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非学科类美术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中,以微信公众号宣传及印制发放《考高分来顶峰》宣传册和《零基础也能学艺术》宣传折页形式发布宣传教育培训招生信息,包括历年高分率、雄厚的师资力量及校区硬件设施等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宣传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固定客观证据,同时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了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从事非学科类美术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在互联网宣传过程中,对师资力量和高分录取率做虚假不实宣传,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本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社会反映良好。
案例五: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4月7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7日立案。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购进包装成卷的无标签电线电缆,加贴其它标签后对外销售。现场查获涉案电线电缆4020卷,加贴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16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标签共31270张。经初核,涉案货值60余万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电线电缆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知识产权关系企业的核心利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通过查处该案,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案例六: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14日,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页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阿美尔酵素”产品广告,标注“抗衰老、保肝护胃、修复神经止痛”等字样,并宣称阿美尔酵素适应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心肌梗塞、血管硬化、麻痹中风、脑出血引起的半身不遂、痛风、风湿病、坐骨神经痛、羊角风等多种疾病。上述广告系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负责发布,网站及公众号由当事人自主运营。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阿美尔酵素”系一款普通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广告宣传的途径是自建网页及微信公众号,只有其目标用户才能看到,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该公司对食品进行治疗功效的虚假商业宣传,诱导疾病在身的消费者进行消费,不仅加重了病患的经济负担,同时可能还会延误疾病的治疗时机,给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此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案例七:潍坊市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PO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6日,潍坊市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PO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农膜104312.5平方米,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4日,根据举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标注“POP”字样的黑白膜共计17包。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育百寿POP”和“育白寿POP”字样的农业用塑料膜(黑白膜)产品,共309195平方米,已销售204882.5平方米,违法所得16390.6元。“POP”商标是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与“POP”相关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证明。经调查,某公司的“POP”注册商标系列塑料膜产品及其产品质量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育百寿POP”和“育白寿POP”字样的农业用塑料膜(黑白膜)产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减轻情节,2022年1月6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被侵权商标在农膜市场知名度较高,寿光作为蔬菜大市,农膜经营业户1000余家,农膜销售量大。该案的查处对农膜经营户依法委托加工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八: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24日,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根据交办线索,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与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签订了《观澜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为观澜府项目地块住宅小区安装升华牌电梯共31台,并免费质保24个月。2020年12月当事人在高新区后崔庄社区设立电梯维保站点,负责上述31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21年12月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后崔庄社区维保站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不符合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电梯维护保养是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案例九: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嘉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控释肥料案。2022年1月,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嘉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3元、罚款2.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购买的控释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经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涉案控释肥料总养分、总氮、有效磷和钾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购进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控释肥料3.5吨,单价2375元/吨,支付货款8265元。5月底,涉案控释肥料已全部销售给农户,销售平均价格为104元/袋,货值总金额为9048元,当事人获利783元。当事人销售的控释肥料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且4项检验指标均不合格,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 化肥等农资质量不仅关系粮食安全,更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农资质量违法行为,净化化肥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春耕生产。
案例十: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案。2022年4月27日,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0580.4元、罚款1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SCS-15型计量器具加装了作弊装置,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按1.2元/斤收购小麦8817斤,总计10580.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计量违法,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关乎人民群众公共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粮食购销等领域计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李佳榕上一条:安徽省“5•20世界计量日”纪念活动在合肥启动下一条:福建省对“名佑食品”开展体系检查并提出5方面改进意见